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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
2.学历证书(研究生学历需随带本科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提交注册信息后,重新登录并双面打印出已有个人信息的A4表格,然后复印到一张A3纸上,注意复印顺序:A3 纸对折后,第一页为封面,第二页为填表说明,第三页为个人信息,第四页为表格;也可直接打印为一张A3纸)。网络报名时上传的相同照片(小二寸)两张粘贴 在申请表内,另一张放入信封。注意:第二页填表说明下的“承诺书”不要签名;第四页表格内容由教师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4.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见附件一),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工作单位填写鉴定并盖章后,须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科加盖公章(此项公办教师将由区教育局人事科统一加盖);非萧山户籍的在萧工作人员,其人事档案在萧山区人事代理中心的,先由工作单位填写鉴定并盖章后,须萧山区人事代理中心加盖公章;其他申请者由户籍所在地镇或街道填写,并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注意:加盖的印章为行政章,不是党委印章)。
5.体检空白表一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见附件二,申请其他层次教师资格见附件三,粘贴与网报上传相一致的照片,填写好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既往病史五项内容,其它栏目空白)。
6.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萧山籍)或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原件(非萧山籍)。
7.其他材料:
⑴ 参加全国统考获得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⑵ 未参加全国统考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学及心理学合格证书(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⑶ 师范类毕业生:毕业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表、师范生证明各一份(1999年及以后入学的高等教育师范生须提供师范生证明。证明要求:如申请人属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属浙江省以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范处或学生处出具证明。师范生证明内应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学年月、毕业年月、所学专业,属全日制师范毕业生)。成绩表、实习表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复印自原件,并加盖公章。
(4)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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