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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参见浙教人[2003]224号文),“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 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故规定,凡申请我市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 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已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者除外),均须参加由我 市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撰写教案、试讲(上课)、面试等。具体测试时间、形式请关注江山教育网公告。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者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在认定机构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时不再进行教育教学基本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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