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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是指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考生,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届毕业生,向认定机构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人员和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均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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