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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带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见附件1);
3.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浙江省以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还需提供原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证明(包括测试时间,各分项内容的测试得分)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全日制学习期间在学校所在地取得的或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除外)。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参加“国考”的需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4张,其中两张请事先粘贴在《申请表》上,另两张在现场确认时交上。
10.交费。按照浙价费〔2013〕87号文件规定,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应交纳考试费280元。
五、集中体检
相关人员须参加在指定医院集中进行的体检(其中一项为X光胸片),体检表格在现场确认时发放。集中体检日期初定于4月15日,具体时间、地点在现场确认时书面通知。
六、能力测试
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参见浙教人〔2003〕224号文),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 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除参加“国考”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外,其余均须参加于5月上旬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的 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撰写教案、试讲(上课)、面试等,详见附件2。
七、咨询电话
宁波市教育局:87266142(其中,4月13-14日联系电话为87187817)
海曙区教育局:87195724、87291890
江东区教育局:87847617、87880000
江北区教育局:87668721
镇海区教育局:86291291
北仑区教育局:86784439
鄞州区教育局:87525742
慈溪市教育局:63919195
余姚市教育局:62820609
奉化市教育局:88526194
宁海县教育局:65207905
象山县教育局:65732890、65733534
原标题:宁波市201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点击下载>>>
浙江省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宁波市教育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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